更新日期 2008/03/24
| 一、 | 使用處方用動物用藥品須有獸醫師處方箋方可購買使用,如有醫療行為,例如施打針劑或疫苗,需由獸醫師監督執行。 |
| 罰則: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條之1第4項,處新台幣6千至3萬元罰款。 | |
| 二、 | 購買動物用藥品(一般用藥或處方用藥)須向持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業者購買。 |
| 罰則:未申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,任意陳列、販售者,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第1項,處新台幣6千至3萬元罰款。 | |
| 三、 | 合格動物用藥品標籤、仿單標示內容應有以下項目: |
| 1.動物用 | |
| 2.廠商名稱及地址 | |
| 3.品名及許可證字號(如動物藥製字第00000號、動物藥入字第00000號) | |
| 4.有效成份、含量、用法及用量 | |
| 5.主治效能、性能或適應症 | |
| 6.副作用、禁忌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| |
| 7.停藥期間 | |
| 8.製造日期或批號 | |
| 9.有效期限或失效期限 | |
| 10.其他應記載事項 | |
| 四、 | 其他應注意事項: |
| 1.不購買來路不明藥品(包括網路上違法購買)。 | |
| 2.應向持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業者購買。 | |
| 3.應確實遵守規定之停藥期。 | |
| 4.如有動物用藥問題請洽動物保護專線:29596353。 |
管理人:童莉娜(分機:226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