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新日期 2008/03/24

維護人畜健康
應正確使用合法動物用藥品



一、使用處方用動物用藥品須有獸醫師處方箋方可購買使用,如有醫療行為,例如施打針劑或疫苗,需由獸醫師監督執行。
罰則: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條之1第4項,處新台幣6千至3萬元罰款。
二、購買動物用藥品(一般用藥或處方用藥)須向持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業者購買。
罰則:未申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,任意陳列、販售者,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第1項,處新台幣6千至3萬元罰款。
三、合格動物用藥品標籤、仿單標示內容應有以下項目:
1.動物用
2.廠商名稱及地址
3.品名及許可證字號(如動物藥製字第00000號、動物藥入字第00000號)
4.有效成份、含量、用法及用量
5.主治效能、性能或適應症
6.副作用、禁忌及其他應注意事項
7.停藥期間
8.製造日期或批號
9.有效期限或失效期限
10.其他應記載事項
四、其他應注意事項:
1.不購買來路不明藥品(包括網路上違法購買)。
2.應向持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業者購買。
3.應確實遵守規定之停藥期。
4.如有動物用藥問題請洽動物保護專線:29596353。
按右鍵另存圖片 管理人:童莉娜(分機:226)